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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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安全)條例 - SECT 86

發出轉舵命令的方法

(1) 任何在 香港註冊船舶上的 人不得在 船舶向前航行時─

   (a)  發出包含“右舷”或

 “右方”字眼或 任何相等於“右舷”或

 “右方”字眼的 轉舵或 操舵命令, 除非他的
        意圖是將船首移向右方; 或

   (b)  發出包含“左舷”或

 “左方”字眼或 任何相等於“左舷”或

 “左方”字眼的 轉舵或 操舵命令, 除非他的
        意圖是將船首移向左方。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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