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發出轉舵命令的方法
(1) 任何在 香港註冊船舶上的 人不得在 船舶向前航行時─
(a) 發出包含“右舷”或
“右方”字眼或 任何相等於“右舷”或
“右方”字眼的 轉舵或 操舵命令, 除非他的
意圖是將船首移向右方; 或
(b) 發出包含“左舷”或
“左方”字眼或 任何相等於“左舷”或
“左方”字眼的 轉舵或 操舵命令, 除非他的
意圖是將船首移向左方。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