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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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安全)條例

- 第369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4.      釋義
   5.      政府驗船師的委任
   6.      政府驗船師的權力及職責
   7.      由政府驗船師作出申報表
   8.      批准機構檢驗船舶和發出證明書
   9.      客船的每年檢驗
   10.     驗船方式及驗船聲明書
   11.     檢驗不屬客船的船舶
   12.     向驗船法庭提出上訴
   13.     在某些情況下不得上訴
   14.     發出乘客定額證明書
   15.     為客船發出安全證明書及豁免證明書
   16.     就救生裝置修改安全證明書
   17.     為貨船發出設備安全證明書及豁免證明書
   18.     為貨船發出無線電證明書及豁免證明書
   19.     (由2000年第6號第4條廢除)
   20.     就部分符合規例發出一般安全證明書等
   21.     貨船構造安全證明書及豁免證明書
   21A.    發出貨船安全證明書
   22.     證明書及聲明書的交付
   23.     改動通知書及附加檢驗
   24.     證明書須予陳示
   25.     禁止在無適當證明書情況下行駛出海
   25A.    某些船舶除非符合有關規例的規定,否則禁止行駛出海
   26.     證明書的有效期
   27.     證明書的取消
   28.     證明書的交出
   29.     延長證明書的有效期
   30.     雜項條文
   31.     應處長的要求發出證明書
   32.     證明書的偽造
   33.     非香港註冊公約船的證明書
   34.     關於出示公約證明書的進一步條文
   34A.    出示文件證據證明符合證明書的規定
   35.     某些船舶獲豁免受規限
   36.     客船的設備
   37.     對可運載乘客的甲板的限制
   38.     超額乘客
   39.     處長可拒絕為運載超額乘客的船舶清關
   40.     禁止增加安全閥所負重量
   41.     訊號燈
   42.     錨及錨鏈
   43.     關於船東及船長在攜載救生裝置及消防裝置方面的責任
   44.     違反救生裝置規例及消防裝置規例的罰則
   45.     將救生艇演習記入航海日誌內
   46.     對外地船舶的適用範圍
   47.     釋義
   48.     符合載重線規例
   49.     載重線的浸沒
   50.     與標記有關的雜項罪行
   51.     載重線證明書的發出
   52.     載重線證明書的效力
   53.     載重線證明書上的批註
   54.     無載重線證明書的船舶不得行駛出海
   55.     展示載重線證明書並將詳情記入正式航海日誌內
   56.     船舶的檢查
   57.     有效公約證明書
   58.     符合載重線規例
   59.     載重線的浸沒
   60.     向處長出示證明書
   61.     關於檢查的條文
   62.     豁免的權力
   63.     發出豁免證明書
   64.     豁免證明書上的批註
   65.     分艙載重線
   66.     雜項及補充條文
   67.     有關達到危險程度的不安全船舶的罪行
   68.     扣留不安全船舶的權力及扣留程序
   69.     費用及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責任
   70.     要求申訴人就費用提供保證的權力
   71.     有關扣留令的一般條文
   72.     扣留船舶的條文適用於非香港註冊船舶
   73.     船東確保船舶安全的義務
   74.     委出驗船法庭
   75.     驗船法庭的程序
   76.     任何條文均不影響高等法院的海事司法管轄權
   77.     遵守碰撞規例
   78.     發生碰撞時須給予的協助
   79.     碰撞事件須記入正式航海日誌內
   80.     向處長報告船舶意外
   81.     就香港船舶的失蹤通知處長
   82.     就航行危險作出報告
   83.     遇險訊號
   84.     協助遇險船隻等的義務
   85.     在冰附近小心航行
   86.     發出轉舵命令的方法
   87.     有關危險品的罪行
   88.     危險品的堆裝
   89.     危險品的沒收
   90.     處長可拒絕給予出港證
   91.     處理懷疑為危險物品的權力
   92.     有關危險品的其他成文法則的保留條文
   93.     碰撞規例
   94.     客船構造規例
   95.     有關客船船體及水密艙壁的開口的規例
   96.     貨船構造及檢驗規例
   97.     無線電規例
   98.     導航設備規例
   99.     救生裝置規例及消防裝置規例
   100.    有關遇險訊號及航行警告的規例
   101.    有關運載危險品的規例
   102.    載重線規例
   103.    測試錨及錨鏈的規例
   104.    有關運載穀物的規例
   105.    艙面貨物規例
   106.    核子船舶規例
   107.    一般安全規例
   108.    航海刊物
   109.    關於驗船法庭的程序、費用等的規例
   110.    關於費用及檢驗的規例
   111.    (廢除)
   112.    規例所訂罰則
   112A.   處長修訂附表、訂明規格等的權力,發出指示、指令或實務守則與
           批准格式的權力
   112B.   就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訂立規例的補充權力
   113.    總督發出指令的權力
   114.    豁免的權力
   115.    檢查的權力
   116.    妨礙
   117.    扣留的權力
   118.    第69條的適用
   119.    就非香港註冊船舶進行法律程序時須向領事館官員發出通知
   119A.   刑事法律程序的時限
   120.    文件的送達
   121.    支付報酬予某些人
   122.    使用正式航海日誌作為證據
   123.    保留條文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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