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僱員補償援助條例 - SECT 39

追討因收款人作出失實陳述而作的付款

(1) 凡─

   (a)  基金根據第IV部就一項申請付款予某人(“收款人” (the recipient)); 而

   (b)  收款人曾為該申請的 目的

 ─

        (i)    作出他知道在 要項上失實的 陳述, 或 輕率地作出在 要項上失實的 陳述; 或

        (ii)   意圖欺騙而出示、 提交、 送交或 以其他方式使用在 要項上失實的 文件或 紀錄,
               所付款項可由管理局作為拖欠該局的 債項向收款人追討。

(2) 在 本條中“申請”(application) 包括管理局根據本條例就申請進行的 查訊。

(1991年制定)

 “申請”(application)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