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公職人員(轉付薪酬)條例 - SECT 6
轉付的撤銷
(1) 儘管第3(2)條另有規定, 任何公職人員根據第3(1)條作出的 轉付在 以下情況下即予撤銷─
(a) 該人員死亡;
(b) 特准人員根據第3(1)條批准的 轉付期已屆滿, 或 與該項轉付有關的 借款已償還, 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c) 根據《 破產條例》 (第6章)對該人員作出命令, 判定該人員破產。
(2) 儘管第3(2)條另有規定, 根據第3(1)條作出轉付的 公職人員, 在 獲得特准人員以書面批准後, 可─
(a) 修訂該轉付;
(b) 暫停進行該轉付; 或
(c) 撤銷該轉付。
(3) 特准人員在 採取一切合理步驟諮詢承付人和考慮承付人所作的 任何陳述前, 不得為施行第(2)款給予批准。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