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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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 SCHEDULE 2

為施行第13B條而指明的貨品

[第13B條]

第1部

1. 數碼音響播放器 2. 數碼攝錄機 3. 數碼相機 4. 手提電話 5. 便攜式多媒體播放器

第2部

1. 產品的 定義

在 本附表中—

 “手提電話”(mobile phone)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便攜式裝置:
其首要功能是透過蜂窩式無線電網絡作流動通訊, 並—

   (a)  具有電話的 標準語音功能; 及

   (b)  與公眾電話網絡(PSTN)互相連接;

 “便攜式多媒體播放器”(portable multimedia player)—

   (a)  指首要功能如下的 便攜式裝置: 以一種或 多於一種媒體紀錄格式, 從任何儲存媒介播放數碼多媒體檔案;

   (b)  包括俗稱MP4播放器的 產品; 及

   (c)  不包括便攜式光碟播放器;

 “數碼相機”(digital camera) 指首要功能如下的 便攜式裝置: 以數碼格式, 在
        任何媒介記錄及儲存影像, 而靜態影像是可藉任何方式從該媒介重現 的 ;

 “數碼音響播放器”(digital audio player)—

   (a)  指首要功能如下的 便攜式裝置: 以一種或 多於一種音響編碼格式, 從任何儲存媒介播放數碼音響檔案;

   (b)  包括俗稱MP3播放器的 產品; 及

   (c)  不包括便攜式光碟播放器;

 “數碼攝錄機”(digital camcorder) 指首要功能如下的 便攜式裝置: 以數碼格式, 在
        任何媒介製作紀錄, 而活動影像是可藉任何方式從該媒介重現 的 。

2. 斷定首要功能

在 為施行本附表而斷定某產品的 首要功能時, 須考慮下列事項—

   (a)  在 該產品的 包裝之上的 對該產品的 描述;

   (b)  在 任何關乎該產品的 供應的 文件中對該產品的 描述;

   (c)  在 任何關於該產品的 推廣材料及廣告中對該產品的 描述; 及

   (d)  任何其他有關的 資料。 (附表2由2008年第19號第10條增補)

 “手提電話”(mobile phone)

 “便攜式多媒體播放器”(portable
        multimedia player)

 “數碼相機”(digital camera)

 “數碼音響播放器”(digital audio player)

 “數碼攝錄機”(digital camc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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