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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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 SCHEDULE 2
為施行第13B條而指明的貨品
[第13B條]
第1部
1. 數碼音響播放器 2. 數碼攝錄機 3. 數碼相機 4. 手提電話 5. 便攜式多媒體播放器
第2部
1. 產品的 定義
在 本附表中—
“手提電話”(mobile phone)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便攜式裝置:
其首要功能是透過蜂窩式無線電網絡作流動通訊, 並—
(a) 具有電話的 標準語音功能; 及
(b) 與公眾電話網絡(PSTN)互相連接;
“便攜式多媒體播放器”(portable multimedia player)—
(a) 指首要功能如下的 便攜式裝置: 以一種或 多於一種媒體紀錄格式, 從任何儲存媒介播放數碼多媒體檔案;
(b) 包括俗稱MP4播放器的 產品; 及
(c) 不包括便攜式光碟播放器;
“數碼相機”(digital camera) 指首要功能如下的 便攜式裝置: 以數碼格式, 在
任何媒介記錄及儲存影像, 而靜態影像是可藉任何方式從該媒介重現 的 ;
“數碼音響播放器”(digital audio player)—
(a) 指首要功能如下的 便攜式裝置: 以一種或 多於一種音響編碼格式, 從任何儲存媒介播放數碼音響檔案;
(b) 包括俗稱MP3播放器的 產品; 及
(c) 不包括便攜式光碟播放器;
“數碼攝錄機”(digital camcorder) 指首要功能如下的 便攜式裝置: 以數碼格式, 在
任何媒介製作紀錄, 而活動影像是可藉任何方式從該媒介重現 的 。
2. 斷定首要功能
在 為施行本附表而斷定某產品的 首要功能時, 須考慮下列事項—
(a) 在 該產品的 包裝之上的 對該產品的 描述;
(b) 在 任何關乎該產品的 供應的 文件中對該產品的 描述;
(c) 在 任何關於該產品的 推廣材料及廣告中對該產品的 描述; 及
(d) 任何其他有關的 資料。 (附表2由2008年第19號第10條增補)
“手提電話”(mobile phone)
“便攜式多媒體播放器”(portable
multimedia player)
“數碼相機”(digital camera)
“數碼音響播放器”(digital audio player)
“數碼攝錄機”(digital camc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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