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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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 SECT 7
與商品說明有關的罪行
(1) 除本條例條文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如有下列作為, 即屬犯罪─
(a) 在 營商過程或 業務運作中─
(i) 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 或
(ii) 供應或 要約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 貨品; 或
(b) 管有任何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 貨品作售賣或 任何商業或 製造用途。
(2) 任何人為供應而展示貨品或 為供應而管有貨品, 須當作要約供應該等貨品。
(3) 除本條例條文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處置或 管有任何印模、 印版、 機器或 其他儀器, 以製造虛假商品說明或
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貨品, 則除非該人 證明他行事時並無詐騙意圖, 否則即屬犯罪。 [比照1968 c. 29 s. 1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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