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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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 SECT 4

與標記及提供資料等有關的命令*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規定命令內指明的 任何貨品, 須標明或 附有與該等貨品有關的
資料(不論資料是否構成商品說明或 包括有商品說 明)或 說明事項,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並可在 符合本條例的
條文下, 藉命令訂立規定以確保貨品標明或 附有該等資料或 說明事項, 以及藉命令規管或 禁止供應不符合該等 規定的
貨品; 而該等規定可擴及資料或 說明事項的 提供形式及提供方式。 (由2000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2) 凡有本條所指的 命令就任何種類的 貨品有效時, 任何人違反該命令而在 營商過程或 業務運作中供應或
要約供應該種類貨品, 即屬犯罪。

(3) 本條所指的 命令, 可就不同的 情況訂定不同的 條文; 如屬命令所規定提供的 資料或 說明事項是在 供應的
貨品交付後始能轉達的 情況, 則該命令亦可 規定將全部或 部分該等資料或 說明事項在 貨品附近同時展示。

(4) 在 不影響第(2)款的 原則下, 根據本條作出的 命令, 可規定凡違反命令中的 任何條文即屬犯罪,
可判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由 2008年第19號第6條增補)

(5) 為免生疑問, 如根據第(1)款作出的 兩項或 多於兩項的 命令規定某些資料須載於發票或 收據中,
而該等資料是就同一項貨品提供的 , 則該等資料 可載於單一張發票或 收據中。 (由2008年第19號第6條增補) [比照1968 c. 29
s. 8 U.K.]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由2008年第19號第6條修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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