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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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 SECT 30B

扣留令的申請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凡商標擁有人有合理理由懷疑可能有由侵犯權利貨品構成的 貨品進口, 他可向原訟法庭申請根據第30C(1)條作出命令。
(由 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由2000年第35號第98條修訂)

(2) 根據第(1)款提出的 申請可以單方面提出, 但須事先給予關長通知。 (由2000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3) 根據第(1)款提出的 申請, 須按法院規則指明的 格式, 並須由商標擁有人作出的 誓章支持, 而該誓章須─
(由2000年第35號第98條 修訂)

   (a)  述明宣誓人即有關商標的 擁有人; (由2000年第35號第98條修訂)

   (b)  述明附於誓章作為證物的 商標副本為商標的 真實副本;

   (c)  述明提出申請的 理由, 包括宣誓人倚賴以顯示有關貨品表面看來是侵犯權利貨品的 事實;

   (d)  列出有關貨品的 足夠詳細說明, 使關長可輕易辨認該等貨品; (由2000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e)  列出預期採用的 運載方式及預期進口的 日期的 詳情, 以及識別進口人的 詳情(如有的 話); 及

   (f)  列出法院規則訂明的 其他資料和展列法院規則訂明的 其他文件。

(4) 凡有關商標獲註冊, 其擁有人的 誓章須附有展示登記冊上每項與該商標有關的 記項的 經核證副本作為證物,
而如由宣誓人取得該經核證副本是不切 實可行的 , 則須述明為何這樣做並不切實可行。 (由2000年第35號第98條修訂)

(5) 不得根據第(1)款就任何過境貨品提出申請。

(6) 不得根據第(1)款就任何人進口作其私人及家居用途的 貨品提出任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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