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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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 SECT 27
非故意發布宣傳品
在 就宣傳品的 發布而犯的 本條例所訂罪行而進行的 法律程序中, 被控人如證明他的 業務是發布或 安排發布宣傳品,
並證明他是在 日常業務運作中接受該宣傳品以作發布的 ,
並且不知道亦無理由懷疑發布該宣傳品是會構成本條例所訂罪行的 , 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比照1968 c. 29 s. 25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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