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商品說明條例 - SECT 20
法團所犯的罪行
凡任何法人團體被裁定犯本條例所訂罪行, 在 該罪行發生時是該法人團體的 董事、 經理、 秘書或 其他相類的
高級人員的 每一人, 或 當時看來是以任何上述身分行事的 任何 人, 均須當作犯該罪行, 除非他證明他對該罪行的
發生並不知情或 他已盡一切應盡的 努力以防止該罪行發生。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