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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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 SECT 20

法團所犯的罪行

凡任何法人團體被裁定犯本條例所訂罪行, 在 該罪行發生時是該法人團體的 董事、 經理、 秘書或 其他相類的
高級人員的 每一人, 或 當時看來是以任何上述身分行事的 任何 人, 均須當作犯該罪行, 除非他證明他對該罪行的
發生並不知情或 他已盡一切應盡的 努力以防止該罪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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