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禁止將某些貨品進口與出口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第13條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不得將任何應用虛假商品說明或 偽造商標的 貨品進口或 出口。 (由2000年第35號第98條修訂)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而將任何貨品進口或 出口, 即屬犯罪, 除非他證明─ (a) 他不知道、 無理由懷疑, 且即使已盡合理努力亦不能發現該等貨品是應用虛假商品說明或 偽造商標的 貨品; 或 (b) 該等貨品並非擬供作商業或 業務用途。 (3) 本條不適用於任何過境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