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將某些建造工程豁除於本條例的適用範圍以外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01/01/2008).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於憲報刊登的 命令, 將任何建造工程豁除於本條例的 適用範圍以外。 (2) 根據第(1)款作出的 命令, 可豁除個別建造工程, 或 某類型或 種類的 建造工程。 (3) 根據第(1)款作出的 命令, 可指明有關豁除在 何種情況下適用或 為何目的 而適用。 (由2006年第12號第84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