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項的投資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委員會所有並非即時需用的 款項─ (a) 可存入由財政司司長為此目的 而一般地或 就任何個別情況而提名的 銀行的 定期存款帳戶、 通知存款帳戶或 儲蓄帳戶; 或 (b) 在 財政司司長事先批准下, 可投資在 委員會認為適合的 各項投資。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