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輔助醫療業條例 - SECT 4
管理局的宗旨
(1) 管理局的 宗旨如下─
(a) 促進各專業在 專業實務及專業操守方面達到足夠水準;
(b) 協調與監督根據第5條設立的 委員會的 活動; 及
(c) 進行由本條例指派予它的 任何其他的 職能。
(2) 管理局須藉以下方式, 執行其協調與監督各委員會的 活動的 職能─
(a) 向每個委員會就該委員會或 其他委員會會進行的 活動提出建議, 或 邀請該委員會就此向管理局提出建議;
(b) 就(a)段所提述的 建議諮詢委員會後, 提議該委員會進行該等管理局認為合適的 活動, 或 以管理局認為合適的
方式限制該委員會的 活動; (由1995年第68號第2條修訂)
(c) 關注其覺得特別與任何2個或 多於2個的 委員會利益攸關的 事, 並就該等事向該等委員會提供其認為適當的
意見及協助; 及
(d) 以管理局認為最有助於每個委員會圖滿地執行本條例所訂的 該委員會職能的 方式,
行使管理局根據本條例所獲授予的 權力。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