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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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醫療業條例 - SECT 4

管理局的宗旨

(1) 管理局的 宗旨如下─

   (a)  促進各專業在 專業實務及專業操守方面達到足夠水準;

   (b)  協調與監督根據第5條設立的 委員會的 活動; 及

   (c)  進行由本條例指派予它的 任何其他的 職能。

(2) 管理局須藉以下方式, 執行其協調與監督各委員會的 活動的 職能─

   (a)  向每個委員會就該委員會或 其他委員會會進行的 活動提出建議, 或 邀請該委員會就此向管理局提出建議;

   (b)  就(a)段所提述的 建議諮詢委員會後, 提議該委員會進行該等管理局認為合適的 活動, 或 以管理局認為合適的
        方式限制該委員會的 活動; (由1995年第68號第2條修訂)

   (c)  關注其覺得特別與任何2個或 多於2個的 委員會利益攸關的 事, 並就該等事向該等委員會提供其認為適當的
        意見及協助; 及

   (d)  以管理局認為最有助於每個委員會圖滿地執行本條例所訂的 該委員會職能的 方式,
        行使管理局根據本條例所獲授予的 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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