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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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條例 - SECT 49

本條例不影響其他條例亦不受其他條例影響

(1) 根據本條例作出建造或 保養工程或 付款以進行工程的 任何牌照或 規定, 均不得解釋為授予財產的 任何權利、
所有權或 權益, 或 解釋為豁免符合任何 其他條例的 規定, 除非該其他條例如此訂定。 (由1993年第83號第30條修訂)

(2) 在 不限制第8(3)條下, 根據任何其他條例而給予、 批給或 作出任何指示、 牌照、 准許、 同意、 批准或 其他規定或
授權, 不得視為授權作出任何 違反第8(1)或 (1A)或 9(1)條的 作為或 不作為。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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