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水污染管制條例 - SECT 29

何時可提出上訴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VI部

上訴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如因監督或 局長根據以下任何條文作出的 規定或 決定而感到受屈,
可向根據本部組成的 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修訂)

   (a)  第13(1)條(規定被定罪的 人修復水域);

   (aa) 第13A(3)條(關乎損害的 責任及招致的 費用的 合理性), 但被判犯有第13A(1)條所提述的 其中一項罪行的
        人則無權上訴; (由1993年第83號第19條增補)

   (b)  第14(2A)條(拒絕考慮申請);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代替)

   (c)  第15(1)條(拒絕批給牌照);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代替)

   (d)  第15(4)條(訂定牌照的 條款及條件);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代替)

   (e)  第16(2)條(取消臨時牌照);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代替)

   (f)  第16(3)條(批給新牌照或 訂定新牌照的 條款及條件);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代替)

   (fa) 第19(1A)條(拒絕考慮申請);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增補)

   (g)  第20(1)條(拒絕批給牌照);

   (h)  第20(4)條(訂定牌照的 條款及條件);

   (i)  第20(5)條(牌照有效期);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代替)

   (j)  第23(4)條(拒絕將牌照續期);

   (ja) 第23A(5)條(拒絕將牌照續期);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增補)

   (jb) 第23A(7)條(訂定牌照的 條款及條件);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增補)

   (jc) 第23A(8)條(已續期牌照的 有效期);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增補)

   (k)  第24(3)(a)(i)條(施加新訂或 經修訂的 條款或 條件以使牌照繼續有效);

   (l)  第24(3)(a)(iii)及24(3)(b)條(取消牌照);

   (m)  第24(3)(c)條(修訂或 增補通知或 以新的 通知取代);

   (n)  第28(4)條(拒絕更改牌照);

   (o)  第35條(規定須提供資料);

   (p)  第43條(拒絕將資料保留而不列入登記冊內)。

(2) 如監督所作的 規定是根據第24(2)條事先徵得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而作出的 , 則不得根據本條提出上訴。

(3) 根據第(1)款提出的 上訴, 須於感到受屈的 人接獲有關決定或 規定的 通知後21天內, 藉著按訂明的
方式及表格遞交上訴通知書而提出。

(4) 凡上訴所針對的 決定或 規定, 是根據第(1)款(a)、 (b)至(e)、 (i)至(m)或 (o)段所述的 任何條文而作出的 ,
則與該項決定或 規定有關的 通知, 須自上訴通知書妥為交予監督之日起, 暫停執行並失效, 直至該上訴獲得處理、
撤回或 放棄為止, 除非─ (由1993年第83號第19條修訂)

   (a)  監督認為該項決定或 規定是必需的 , 因為─

        (i)    在 任何情況下, 與該項決定或 規定有關的 該部分香港水域的 水質對公眾人士或 部分公眾人士的
               健康可能構成危險; 或

        (ii)   如屬就第9條而有的 牌照的 情況, 與該項決定或 規定有關的 排放或 沉積對排水或 排污系統或
               對從事這些系統的 操作工作的 人的 健康或 安全可能有 害; 及

   (b)  該通知書載有表明如此意思的 陳述。

(4A) 凡根據本條提出的 上訴所指的 決定是因為根據第20(3A)或 24(1)(d)條而引起的 , 則第(4)款不適用。 (由1990年第
67號第22條增補)

(4B) 凡上訴所針對的 決定是根據第13A(3)條而作出的 , 即不得根據第40B條強制執行或 進一步強制執行追討費用的 行動,
直至上訴獲得處 理、 撤回或 放棄為止。 (由1993年第83號第19條增補)

(5) 凡上訴所針對的 決定是局長根據第43條而作出的 , 他不得將與上訴有關的 資料列入登記冊內, 直至上訴獲得處理、
撤回或 放棄為止。 (由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修訂)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修訂)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