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水污染管制條例 - SECT 29
何時可提出上訴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VI部
上訴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如因監督或 局長根據以下任何條文作出的 規定或 決定而感到受屈,
可向根據本部組成的 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修訂)
(a) 第13(1)條(規定被定罪的 人修復水域);
(aa) 第13A(3)條(關乎損害的 責任及招致的 費用的 合理性), 但被判犯有第13A(1)條所提述的 其中一項罪行的
人則無權上訴; (由1993年第83號第19條增補)
(b) 第14(2A)條(拒絕考慮申請);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代替)
(c) 第15(1)條(拒絕批給牌照);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代替)
(d) 第15(4)條(訂定牌照的 條款及條件);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代替)
(e) 第16(2)條(取消臨時牌照);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代替)
(f) 第16(3)條(批給新牌照或 訂定新牌照的 條款及條件);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代替)
(fa) 第19(1A)條(拒絕考慮申請);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增補)
(g) 第20(1)條(拒絕批給牌照);
(h) 第20(4)條(訂定牌照的 條款及條件);
(i) 第20(5)條(牌照有效期);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代替)
(j) 第23(4)條(拒絕將牌照續期);
(ja) 第23A(5)條(拒絕將牌照續期);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增補)
(jb) 第23A(7)條(訂定牌照的 條款及條件);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增補)
(jc) 第23A(8)條(已續期牌照的 有效期);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增補)
(k) 第24(3)(a)(i)條(施加新訂或 經修訂的 條款或 條件以使牌照繼續有效);
(l) 第24(3)(a)(iii)及24(3)(b)條(取消牌照);
(m) 第24(3)(c)條(修訂或 增補通知或 以新的 通知取代);
(n) 第28(4)條(拒絕更改牌照);
(o) 第35條(規定須提供資料);
(p) 第43條(拒絕將資料保留而不列入登記冊內)。
(2) 如監督所作的 規定是根據第24(2)條事先徵得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而作出的 , 則不得根據本條提出上訴。
(3) 根據第(1)款提出的 上訴, 須於感到受屈的 人接獲有關決定或 規定的 通知後21天內, 藉著按訂明的
方式及表格遞交上訴通知書而提出。
(4) 凡上訴所針對的 決定或 規定, 是根據第(1)款(a)、 (b)至(e)、 (i)至(m)或 (o)段所述的 任何條文而作出的 ,
則與該項決定或 規定有關的 通知, 須自上訴通知書妥為交予監督之日起, 暫停執行並失效, 直至該上訴獲得處理、
撤回或 放棄為止, 除非─ (由1993年第83號第19條修訂)
(a) 監督認為該項決定或 規定是必需的 , 因為─
(i) 在 任何情況下, 與該項決定或 規定有關的 該部分香港水域的 水質對公眾人士或 部分公眾人士的
健康可能構成危險; 或
(ii) 如屬就第9條而有的 牌照的 情況, 與該項決定或 規定有關的 排放或 沉積對排水或 排污系統或
對從事這些系統的 操作工作的 人的 健康或 安全可能有 害; 及
(b) 該通知書載有表明如此意思的 陳述。
(4A) 凡根據本條提出的 上訴所指的 決定是因為根據第20(3A)或 24(1)(d)條而引起的 , 則第(4)款不適用。 (由1990年第
67號第22條增補)
(4B) 凡上訴所針對的 決定是根據第13A(3)條而作出的 , 即不得根據第40B條強制執行或 進一步強制執行追討費用的 行動,
直至上訴獲得處 理、 撤回或 放棄為止。 (由1993年第83號第19條增補)
(5) 凡上訴所針對的 決定是局長根據第43條而作出的 , 他不得將與上訴有關的 資料列入登記冊內, 直至上訴獲得處理、
撤回或 放棄為止。 (由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修訂) (由1990年第67號第22條修訂)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