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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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條例 - SECT 27
補償的評定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根據第25及26條須支付的 補償款額的 釐定方式、 釐定該款額時須考慮或 無須考慮的
因素以及須應用的 原則, 均須按 根據第46條訂立的 規例所訂明者。
(2) 附表2的 條文, 就釐定根據第25及26條須支付的 補償款額及就該等條文所針對的 附帶事宜而言, 均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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