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水污染管制條例 - SECT 12

免責辯護

(1) 任何人如證明下述情事, 則不犯第8(1)、 8(2)、 9(1)或 9(2)條所訂的 罪行─

   (a)  所涉的 排放或 沉積為現有的 排放或 沉積─

        (i)    而有人已就該現有的 排放或 沉積根據第14條提出申請以及應規定繳付訂明的 申請費用,
               且申請人並未獲第15(2)條規定的 拒絕批給牌照的 通 知; 或

        (ii)   而該現有的 排放或 沉積是根據並按照根據第15、 16或 23A條批給的 牌照作出的 ; 或
               (由1990年第67號第8條代替。 由 1993年第83號第8條修訂)

   (b)  所涉的 排放或 沉積是根據並按照根據第20條批給的 牌照作出的 ; 或

   (c)  凡第2(3)條適用, 物質的 沉積是依據根據第(2)款作出的 批准並按照該項批准的 條款及條件作出的 ; 或

   (d)  (由1990年第67號第8條廢除)

   (e)  排放或 沉積是在 緊急情況下為避免危及生命或 財產而作出的 , 該人並已在 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早以書面通知監督; 或

   (f)  他按僱主所給予的 指示行事, 並已謹慎行事和已採取步驟, 而法庭在 顧及他作為僱員的 地位後, 認為在
        該情況下, 為避免受禁止的 排放或 沉積發生 而如此行事和如此採取步驟是合理的 。 (由1990年第67號第8條代替)

(1A) 任何人如證明下述情事, 則不犯第8(1A)條所訂的 罪行─

   (a)  排放或 沉積是在 緊急情況下為避免危及生命或 財產而作出的 , 該人並已在 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早以書面通知監督; 或

   (b)  他按僱主所給予的 指示行事, 並已謹慎行事和已採取步驟, 而法庭在 顧及他作為僱員的 地位後, 認為在
        該情況下, 為避免受禁止的 排放或 沉積發生 而如此行事和如此採取步驟是合理的 。 (由1990年第67號第8條增補)

(1B) 凡屬以下排放, 任何人不會就該排放而犯第8或 9條所訂的 罪行─

   (a)  已根據《 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領有牌照者; 或

   (b)  符合《 廢物處置(禽畜廢物)規例》 (第354章, 附屬法例)的 規定者。 (由1990年第67號第8條增補)

(2) 監督可藉在 憲報刊登的 命令, 批准作出任何個別種類的 沉積, 作為第8條第(1)(a)、 (1)(b)及(1A)款的 條文或
其中任何條文所不 適用的 農作方法, 但只限於由命令所指明的 人, 按命令所指明的 方式, 在 命令所指明的
地區所作出的 沉積。 (由1986年第74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0年第 67號第22條修訂; 由1993年第83號第8條修訂)

(3) 監督根據第(2)款具有的 權力, 延伸至所有農作種類所採用的 方法, 包括農業、 畜牧業及養魚業所採用的 方法。
(由1986年第74號法 律公告修訂; 由1993年第83號第8條修訂)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