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358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總督可給予指示
4. 水質管制區
5. 局長須訂立水質指標
6. 監督須謀求達致水質指標
7. 第8及9條的適用和生效日期
8. 禁止排入香港水域及內陸水域的排放
9. 禁止排入公用污水渠和公用排水渠的排放
10. 第8及9條所訂罪行的精神因素
10A. 董事等人的法律責任
11. 罰則
12. 免責辯護
13. 由被定罪的人修復水域
13A. 由監督修復水域
14. 現有的排放及沉積的通知
15. 現有的排放及沉積的發牌
16. 過渡條文;獲豁免的排放及沉積的發牌
17. 吐露港─過渡性條文
18. (廢除)
19. 牌照的申請
20. 牌照的批給
21. 技術備忘錄
22. 牌照的效力
23. 牌照續期
23A. 第16條的牌照的續期
24. 牌照的取消或更改
25. 就取消或更改某些牌照的補償
26. 就在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下取消牌照及豁免而作出補償
27. 補償的評定
28. 更改牌照的申請
29. 何時可提出上訴
30. 上訴委員會的組成
31. 上訴委員會司法管轄權的行使
32. 關於上訴委員會的補充條文
33. 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覆核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34. 可向上訴法庭作出案件呈述
35. 監督可獲取資料
36. 獲授權人員
37. 獲授權人員進入處所等的權力
38. 獲授權人員的進一步權力
39. 樣本分析
40. 與第37及38條有關的罪行
40A. 抽樣罪行
40B. 追討費用
40C. 書面證據
41. 監督可舉行聆訊
42. 監督須備存登記冊
43. 私人資料不向公眾發表的保障
44. 披露因公職而獲取的秘密資料即屬犯罪
45. 對官方及公職人員的保障
46. 規例
47. 本條例對官方的適用
48. 環境諮詢委員會
49. 本條例不影響其他條例亦不受其他條例影響
50. (已失時效而略去)
51. 某些成文法則不予適用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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