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處置計劃的修訂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局長可不時修訂任何廢物處置計劃, 而第3、 4、 5及6條則適用於任何修訂, 適用的 形式與其適用於廢物處置計劃一樣。 (由1981年第244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1年第370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3年第18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9年第244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