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就廢物處置計劃草案而提出的申述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如欲就某廢物處置計劃草案提出申述, 可在 根據第3(2)條刊登公告的 日期起計45天內, 將書面申述提交局長。 (2) 局長須考慮該等申述, 並可鑑於該等申述而對計劃草案作出其認為適當的 更改。 (由1981年第244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1年第370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3年第18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9年第244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