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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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處置條例 - SECT 35

工作守則

(Past version on 01/01/1998).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局長可在 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後, 擬備及修正關於廢物收集、 貯存、 處理、 運輸及處置的 指導或 指示的
工作守則。 (由1981年第244 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1年第370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3年第18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4年第165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7年第58號第12 條修訂; 由1989年第244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4年第57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631號法律公告修 訂;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修訂)

(2) 任何人沒有遵從根據第(1)款發出的 工作守則, 此事本身不會使該人因此而遭受任何性質的 刑事法律程序所針對,
但任何沒有遵從該等守則的 情 況, 均可在 不論是民事或 刑事的 法律程序及包括就本條例所訂罪行而進行的
法律程序中, 作為有助於確定或 否定在 該等法律程序所爭議的 任何法律責任的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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