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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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條例 - SECT 5

連續侵佔情況下的時效以及被侵佔貨品擁有人的所有權的終絕

(1) 凡就實產的 侵佔或 錯誤扣留而有訴訟因由在 任何人方面產生, 而在 該人收回該實產的 管有之前, 有進一步的
侵佔或 錯誤扣留出現, 則自關乎原先侵 佔或 扣留的 訴訟因由產生起計滿6年後, 不得就該進一步侵佔或
扣留而提出訴訟。

(2) 凡上述的 訴訟因由在 任何人方面產生, 而提出該訴訟或 就上述進一步的 侵佔或 錯誤扣留提出訴訟的
訂明期限已經屆滿, 且該人在 該期限前並未收回 該實產的 管有權, 則該人對於該實產的 所有權即告終絕。 [比照 1939 c.
21 s. 3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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