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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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條例 - SECT 29

受養人受不同時限所規限

(1) 凡根據《 致命意外條例》 (第22章)提出的 訴訟是為多於一人的 利益而提出的 , 本條即適用。

(2) 第28(3)(b)條分別適用於上述的 每一人; 如其中1人或 多於1人而非全部人會因而受到禁制,
法院即須指示任何會受如此禁制的 人, 須豁 除於該訴訟乃為其而提出的 人之外,
但如能顯示該訴訟假若只為該被豁除的 人的 利益而提出, 該訴訟亦不會因時效的 免責辯護而失敗(不論是由於第22條的
規定或 有關各 方議定不提出該項免責辯護或 其他情況所致), 則屬例外。 (由1976年第67號第5條代替) [比照 1975 c. 54 s. 1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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