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索死者非土地遺產的訴訟時效 除第20(1)條的 條文另有規定外, 申索死者非土地遺產或 該產業任何份額或 權益的 任何訴訟, 不論是根據遺囑的 訴訟或 是在 無遺囑情況下的 訴訟, 均不得在 收取該份額 或 權益的 權利產生的 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 而追討有關任何遺產的 欠繳利息或 有關該等欠繳利息的 損害賠償的 訴訟, 則不得在 該等利息到期應繳的 日期起計滿6年後提 出。 [比照 1939 c. 21 s. 20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