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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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條例 - SCHEDULE 10

由審裁處聆訊及裁決的指明法律程序

[第42及45條]

1. 與本條例條文的 釋義及執行有關的 法律程序。

2. 與公契條款及條文(包括根據第VIA部隱含地納入公契的 條款或 條文)的 釋義及執行有關的 法律程序。

3. 與建築物的 公用部分或 業主有共同權益的 其他部分的 使用、 佔用、 享用、 管有或 擁有權有關的 法律程序。

4. 與下述各項的 計算或 分攤有關的 法律程序─

   (a)  根據公契(如有的 話)應付或 看來應付的 任何款項;

   (b)  第20及21條所提述的 基金及繳款;

   (c)  管理開支或 收費(不論其名稱為何);

   (d)  根據本條例或 按照於土地註冊處註冊的 文書包括公契(如有的 話)的 條款及條文而欠付或 負有法律責任的
        任何其他支出、 付款、 債項或 債務。

5. 與涉及─

   (a)  法團;

   (b)  管理委員會及其主席、 秘書及司庫;

   (c)  第34D(1)條所指的 經理人;

   (d)  第34D(1)條所指的 業主委員會;

   (e)  租客代表, 的 權力及職責的 法律問題有關的 法律程序, 並包括與財務、 金錢或 受信性質的 權力及職責(如有的
        話)的 法律問題有關的 法律程序。

6. 與涉及建築物的 全部或 建築物的 任何部分的 擁有、 佔用或 管有權(包括建築物的 或 上有建築物土地的
一份不可分割份數的 擁有權)的 法律問題有關的 法律程序。

7. 在 不損害第6段及在 第45(3)條的 規限下, 與涉及業主或 佔用人所享有的 任何合約上的 權利或 所有權權利, 或
另於土地註冊處註冊的 文書包括公 契(如有的 話)的 條款及條文所提述的 任何合約上的 權利或 所有權權利的
範圍及適用性或 其他方面的 法律問題有關的 法律程序。

8. 與涉及違反或 指稱違反於土地註冊處註冊的 文書包括公契(如有的 話)的 任何契諾、 條款或 條件的 法律問題有關的
法律程序。

9. 與第7段所提述的 任何合約上的 權利或 所有權權利或 第8段所提述的 任何契諾、 條款或 條件(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執行(不論以強制履行令、 強制 令、 聲明、 損害賠償或 其他方式執行)有關的 法律程序。 (由1993年第27號第41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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