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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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條例 - SECT 40D
隨審裁處命令而委任的建築物管理代理人的權力
(1) 根據第40C條獲委任的 建築物管理代理人, 可進行任何與建築物管理有關的 活動或 事務, 包括(但不限於)在
附表7中就經理人的 活動或 事務所 提及的 種類的 活動或 事務。
(2) 根據第40C條作出的 命令可指示根據第40C(2)(b)條委任的 建築物管理代理人, 須按審裁處認為適當並在 命令中指明的 、
關於該代理人 進行關乎有關建築物的 管理的 活動或 事務的 報酬、 開支及其他方面的 條款及條件擔任該職位,
任期為一段由審裁處認為適當並在 命令中指明的 有限定的 期間; 而如此指明的 報酬及開支, 是各業主按照在
該等報酬及開支應付時他們各自所佔的 份數欠該代理人的 債項。 (由2000年第69號第19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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