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使用“業主立案法團”字句的罰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VII部 雜項 任何人如非根據本條例成立法團而使用含有“Incorporated Owners”或 “Owners' Corporation”的 英文字或 其中文字的 名稱, 或 使用意指該人乃根據本條例成立為法團的 中文或 英文字,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3級罰款。 (由1993年第27號第30及42條修訂; 由2000年第69號第16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