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建築物管理條例 - SECT 34K

管理委員會代替業主委員會

(Past version on 01/08/2000).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凡就建築物而根據第3、 3A、 4或 40C條委出或 已委出管理委員會, 就該建築物的 公契而言, 管理委員會當其時的 委員,
須當作為業主委員會, 且─ (由 2000年第69號第15條修訂; 由2007年第5號第60條修訂)

   (a)  須具有業主委員會根據公契所具有的 一切職能、 權力及職責, 而與任何其他人無涉; 及

   (b)  在 與該等職能、 權力及職責有關時, 須受附表2所規限, 即使該附表與公契不一致。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