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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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條例 - SECT 34H

維持物業的職責

(1) 凡擁有建築物任何部分的 人, 或 對建築物任何部分具有獨有管有權的 人, 或 對該部分具有獨有的 使用、 佔用或
享用權的 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雖 則該建築物的 公契並無對該人施加維持該部分修葺妥善及狀況良好的 責任,
該人亦須維持該部分修葺妥善及狀況良好。

(2) 第(1)款的 責任, 須當作為根據公契對建築物的 所有業主負上的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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