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物業的職責 (1) 凡擁有建築物任何部分的 人, 或 對建築物任何部分具有獨有管有權的 人, 或 對該部分具有獨有的 使用、 佔用或 享用權的 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雖 則該建築物的 公契並無對該人施加維持該部分修葺妥善及狀況良好的 責任, 該人亦須維持該部分修葺妥善及狀況良好。 (2) 第(1)款的 責任, 須當作為根據公契對建築物的 所有業主負上的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