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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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條例 - SECT 34A

清盤呈請書及清盤令須註於註冊紀錄冊及紀錄中

(1) 凡─

   (a)  有呈請人就某法團而向審裁處提交清盤呈請書; 或

   (b)  審裁處就某法團而發出清盤令, 則在 合理可行下, 該呈請人須盡快將清盤呈請書或 清盤令(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副本送交土地註冊處。

(2) 土地註冊處處長收到第(1)款所提述的 清盤呈請書或 清盤令(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副本後, 須─

   (a)  將該呈請書或 該清盤令的 詳情列入註冊紀錄冊內; 及

   (b)  將該呈請書或 該清盤令的 詳情批註於土地註冊處就有關業主而備存的 任何紀錄內。

(3) 如第(1)款所提述的 呈請人沒有遵守該款的 規定, 則《 公司條例》 (第32章)所指的 法律行動或 法律程序,
均不得開始進行或 繼續進行, 直至 該人遵守該款的 規定之時為止; 而就該法團所開始進行的 任何法律行動或
法律程序, 須由審裁處將其暫停或 以其他方式停止, 並且無效, 直至該呈請人遵守該款的 規定之時 為止。
(由1993年第27號第28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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