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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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條例 - SECT 33

法團的清盤

第VI部

法團的 清盤

(1) 法團可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X部的 條文清盤, 猶如其乃該條例所指的 非註冊公司一樣,
而該條例與非註冊公司清盤有關的 條文, 只要 適合, 即適用於法團的 清盤。

(2) 根據第(1)款應用《 公司條例》 (第32章)的 條文時─

   (a)  提述公司董事時即當作為提述管理委員會委員; 及

   (b)  提述公司成員時即當作為提述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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