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的清盤 第VI部 法團的 清盤 (1) 法團可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X部的 條文清盤, 猶如其乃該條例所指的 非註冊公司一樣, 而該條例與非註冊公司清盤有關的 條文, 只要 適合, 即適用於法團的 清盤。 (2) 根據第(1)款應用《 公司條例》 (第32章)的 條文時─ (a) 提述公司董事時即當作為提述管理委員會委員; 及 (b) 提述公司成員時即當作為提述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