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保障 (1) 管理委員會委員如真誠地及以合理方式行事, 則無須為法團或 代表法團的 任何人— (a) 在 行使或 本意是行使本條例授予法團的 權力時; 或 (b) 在 執行或 本意是執行本條例委以法團的 職責時, 所作出的 作為或 造成的 錯失, 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2) 第(1)款授予管理委員會委員的 保障, 不影響法團須為有關作為或 錯失而承擔的 法律責任。 (由2007年第5號第19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