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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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條例 - SECT 29A

對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保障

(1) 管理委員會委員如真誠地及以合理方式行事, 則無須為法團或 代表法團的 任何人—

   (a)  在 行使或 本意是行使本條例授予法團的 權力時; 或

   (b)  在 執行或 本意是執行本條例委以法團的 職責時, 所作出的 作為或 造成的 錯失, 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2) 第(1)款授予管理委員會委員的 保障, 不影響法團須為有關作為或 錯失而承擔的 法律責任。 (由2007年第5號第19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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