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管理委員會展示有關法律程序的資料
凡法團屬任何法律程序的 一方, 管理委員會須藉以下方式, 將該法律程序通知業主─
(a) (如該法律程序是對法團提起的 )在 收到開展該法律程序的 任何法院文件後的 7天內, 在 建築物的
顯眼處展示載有該法律程序的 詳情的 通知, 並致 使該通知保持如此展示至少連續7天;
(b) (如該法律程序由法團提起)在 發出開展該法律程序的 任何法院文件後的 7天內, 在 建築物的
顯眼處展示載有該法律程序的 詳情的 通知, 並致使該 通知保持如此展示至少連續7天。 (由2007年第5號第17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