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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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條例 - SECT 26
管理委員會核證基金繳款的有關事項
在 業主、 已登記承按人、 佔用人、 第23(4)(b)條所提述的 其他人, 或 獲此等業主、 已登記承按人、 佔用人、
其他人就此以書面授權的 人申請下, 管理委員會須核 證─ (由1993年第27號第42條修訂)
(a) 按照第22條業主應付的 款額;
(b) 應付款額的 已繳數額; 及
(c) 付款人名稱及代何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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