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344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2A. (由1993年第27號第5條廢除)
2B. 對過半數票的提述
3. 委出管理委員會
3A. 向主管當局申請後委出管理委員會
4. 向審裁處申請後委出管理委員會
5. (由2007年第5號第8條廢除)
5A. (由2007年第5號第9條廢除)
5B. 業主的百分率的計算
6. 管理委員會的組織及工作程序
7. 管理委員會申請註冊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8. 法團的成立
9. 不適宜的名稱
10. 更改名稱
11. 註冊證書副本等的展示
12. 土地註冊處處長備存法團登記冊
13. 註冊證書的確證作用
14. 法團的一般權力
15. 租客代表
16. 業主權利等由法團行使等
17. 針對法團的判等的執行
18. 法團的職責及權力
19. 某些情況下法團可將業主單位出售或作出押記註冊
20. 基金的設立
20A. 供應品、貨品及服務
21. 基金的繳款
22. 業主繳款的追討
23. 佔用人向基金繳款的法律責任
24. 扣押動產以償付繳款
25. 已登記承按人可代付繳款及向業主追討該繳款
26. 管理委員會核證基金繳款的有關事項
26A. 管理委員會展示有關法律程序的資料
27. 法團帳目
28. 管理委員會須使保險單可供查閱
29. 管理委員會執行法團職責並行使法團權力
29A. 對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保障
30. 管理委員會的解散及管理人的委任
31. 由審裁處委任管理人
32. 管理人的權力及職責
33. 法團的清盤
34. 清盤時業主的法律責任
34A. 清盤呈請書及清盤令須註於註冊紀錄冊及紀錄中
34B. 釋義
34C. 適用
34D. 釋義
34E. 公契的強制性條款
34F. 如與公契一致則加入的條款
34G. 未售出物業的管理開支
34H. 維持物業的職責
34I. 公用部分
34J. 成立法團及處理事務的權利
34K. 管理委員會代替業主委員會
34L. 管理人就訟費等而獲得 彌償的條文
35. 不當使用“業主立案法團”字句的罰則
36. 虛假的陳述或資料
37. 有關會議通過的決議的保留條文
38. 秘書備存登記冊
39. 業主份數的釐定
40. 進入視察的權力
40A. 主管當局或獲授權人員的權力
40B. 主管當局命令委任建築物管理代理人
40C. 審裁處命令委出管理委員會或委任建築物管理代理人
40D. 隨審裁處命令而委任的建築物管理代理人的權力
41. 訂立規例的權力
42. 修訂附表的權力
43. 業主權利的保留
44. 工作守則
45. 審裁處在建築物管理方面所具有的司法管轄權
SCHEDULE 1
SCHEDULE 1a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SCHEDULE 6
SCHEDULE 7
SCHEDULE 8
SCHEDULE 9
SCHEDULE 10
SCHEDUL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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