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診療所註冊紀錄冊 (1) 註冊主任須安排按照訂明的 表格備存一本診療所註冊紀錄冊, 載錄已註冊的 申請人的 姓名、 地址及其他訂明的 詳情。 (2) 註冊主任須負責保存及保管診療所註冊紀錄冊。 (3) 註冊主任須安排在 憲報─ (a) 於每年1月1日後盡快刊登一份載錄根據第5條註冊的 診療所及根據第8條獲豁免受規限的 診療所的 名單; 及 (b) 刊登根據第8條批予的 或 取消的 任何豁免的 通告, 或 刊登根據第10條作出的 任何取消註冊的 通告。 (4) 一份看來是由註冊主任簽署證明某診療所已經註冊或 並無註冊, 或 已獲豁免或 不獲豁免的 證明書, 即為該證明書所載事實的 證據, 直至相反證明成 立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