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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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療所條例 - SECT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01/07/1999).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處所”(premises) 包括任何地方, 不論該地方是否由建築物組成, 以及任何車輛或
船隻, 不論該車輛或 船隻能否移動; (由1964年第22號第 2條增補)
“註冊主任”(Registrar) 指診療所註冊主任;
“註冊醫生”(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 指已按照《 醫生註冊條例》 (第161章)的 條文妥為註冊的 人, 或 憑藉該條例 的
條文被當作已如此註冊的 人;
“診療所”(clinic) 指用作或 擬用作對患上任何疾病、 受傷、 精神上無能力、 身體傷殘或
相信是患上任何疾病、 受傷、 精神上無能力或 身體傷殘的 人進行診斷或 醫療的 任何處所, 但不包括─
(a) 由聯合王國政府或 香港政府的 任何部門、 香港中文大學或 香港大學經辦或 控制作前述用途的 處所;
(由1986年第68號第7條修訂)
(b) 註冊醫生在 自行執業過程中所專用而不具任何包括英文字“clinic”或
“polyclinic”的 名稱或 說明的 私人診症室;
(由 1966年第37號第2條修訂)
(c) 按照《 牙醫註冊條例》 (第156章)的 條文妥為註冊的 牙醫在
自行執業過程中所專用而不具任何包括英文字“clinic”或
“polyclinic”的 名稱或 說明的 處所;
(由1966年第37號第2條修訂)
(d) 按照《 輔助醫療業條例》 (第359章)的 條文妥為註冊的 物理治療師所專用的 處所; (由1985年第67號第16條代替)
(e) 根據《 按摩院條例》 (第266章)妥為持有牌照在 某處所經營按摩院的 人所專用的 該處所;
(由1983年第53號第18條修訂)
(f) 根據《 中醫藥條例》 (第549章)註冊或 表列的 中醫在 其執業過程中專用的 處所; (由1999年第47號第170條代替)
(g) 按照《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第138章)的 條文妥為註冊的 藥劑師在 自行執業過程中專用作配發藥物的 處所;
(由1997年第62號法律 公告修訂)
(h) 足病診療師、 脊醫或 骨療師在 自行執業過程中專用的 處所; (由1985年第67號第16條修訂)
(ha) 按照《 輔助醫療業條例》 (第359章)的 條文妥為註冊的 視光師所專用的 處所; (由1985年第67號第16條增補)
(i) 衞生署署長根據《 僱傭條例》 (第57章)第34條認可的 醫療計劃所專用的 處所; (由1973年第39號第9條修訂;
由1989年第 76號法律公告修訂)
(j) 任何人根據《 醫院、 療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 (第165章)就醫院或 留產院註冊的 該醫院或 留產院, 或
由該醫院或 留產院經辦的 任何診療 所; (由1966年第18號第2條增補)
(k) 根據《 醫院管理局條例》 (第113章)設立的 醫院管理局所管理或 控制的 任何醫院、 留產院或 診療所;
(由1992年第84號第5條增 補)
“醫療”(medical treatment) 指任何種類的 醫療, 但下述者除外─
(a) 根據《 牙醫註冊條例》 (第156章)註冊或 被當作已經註冊, 或 獲豁免註冊的 牙醫所給予的 治療;
(由1986年第68號第7條代替)
(b) 根據《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第138章)註冊的 藥劑師就藥物或 毒藥的 配發; (由1986年第68號第7條代替。 由1997年第
62號法律公告修訂)
(ba) 根據《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第138章)登記的 毒藥售賣商就毒藥的 配發; (由1986年第68號第7條增補。 由1997年第
62號法律公告修訂)
(c) 《 中醫藥條例》 (第549章)所指的 中藥材的 配發; (由1999年第47號第170條代替)
(d) 根據《 中醫藥條例》 (第549章)註冊或 表列的 中醫所給予的 治療; (由1999年第47號第170條代替)
(e) 根據《 輔助醫療業條例》 (第359章)註冊或 持有牌照從事該條例的 附表所列出的 其中一項專業的 人,
從事該項專業過程; (由 1985年第67號第16條修訂。 由1986年第68號第7條代替 )
(f) 根據《 按摩院條例》 (第266章)妥為持有牌照在 某處所營辦按摩院的 人, 或 由該等人僱用的 認可助理員, 在
該處所以按摩方式給予的 治 療; (由1983年第53號第18條修訂)
(g) 足病診療法、 脊骨療法或 骨療法的 治療; 或
(h) 急救方式的 治療。
“處所”(premises)
“註冊主任”(Registrar)
“註冊醫生”(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
“診療所”(clinic)
“醫療”(medical trea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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