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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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條例 - SECT 8
委任證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76號第3條
(1) 關長須向其他每名海關人員發給委任證, 證上須有獲發給該證的 海關人員的 姓名及照片, 並須有經關長簽署的
陳述, 核證該人為隸屬香港海關的 海 關人員, 而該項證明乃該人隸屬香港海關的 確證。 (由1999年第76號第3條修訂)
(2) 每名獲發給委任證的 海關人員須隨身攜帶該證, 並須在 合理的 切實可行情況下, 向任何對其行使或 執行本條例或
任何其他條例授予或 委予該海關人 員的 任何權力、 職能或 職責的 權限提出質疑的 人, 出示該證以供該人查閱。
(由1989年第66號第3條修訂) (由1977年第46號第6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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