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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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條例 - SECT 21

對海關人員及其協助者的保障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76號第3條

(1) 海關人員無須為他在 執行職責中真誠地行使法律授予他的 任何權力時所作出或 不作出的
任何作為而承擔支付損害賠償的 法律責任, 亦無須因此而承 擔支付損害賠償的 法律責任。

(2) 任何人可應看似是在 合法地執行職責的 海關人員的 請求而行事以協助該海關人員,
而無須查究該海關人員是否合法地或 在 其職責範圍內行事。

(3) 任何人如根據第(2)款真誠地行事以協助海關人員, 無須為他如此行事時所作出或 不作出的 作為而承擔支付損害賠償的
法律責任, 亦無須因此而 承擔支付損害賠償的 法律責任。

(4) 第(1)款任何條文均不影響政府因其受僱人的 錯誤作為所承擔的 民事法律責任。 (由1999年第76號第3條修訂)
(由1977年第46號第11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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