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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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條例 - SECT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76號第3條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公務人員(管理)命令》

 ”(Public
Service (Administration) Order) 指經不時修訂的 下列文書─

   (a)  《 1997年公務人員(管理)命令》 (1997年第1號行政命令);

   (b)  根據該命令第21條訂立的 《 公務人員(紀律)規例》 (該命令及規例均刊登於1997年第2期憲報第5號特別副刊); 及

   (c)  根據該命令訂立的 任何其他規例或 作出的 任何指示; (由1999年第76號第3條增補)

 “助理關長”(Assistant Commissioner)
        指香港海關助理關長; (由1985年第40號第2條增補。 由1999年第76號第3條修 訂)

 “香港海關”(Customs and Excise Service)
        指由第3條設立的 香港海關; (由1977年第46號第4條增補)

 “政府規例”(government regulations) 指稱為《 政府規例》 的
        行政規則及規管公務人員的 任何其他行政規則或 其他文書; (由 1999年第76號第3條增補)

 “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
        指附有持有人照片的 護照, 或 足以令海關人員信納持有人的 身分及其國籍、 居籍或 永久居留地的 類同文件;
        (由1989年第66號第2條增補)

 “海關人員”(member) 指出任附表1內指明職位的 人;

 “海關高級人員”(senior officer)
        指出任附表1第I或

 Ⅱ部內指明職位的 海關人員; (由1977年第46號第4條增補)

 “海關部屬人員”(subordinate officer)
        指出任附表1第III或 IV部內指明職位的 海關人員; (由1977年第46號第4條增補)

 “副關長”(Deputy Commissioner)
        指香港海關副關長; (由1985年第40號第2條增補。 由1999年第76號第3條修訂)

 “違紀行為”(disciplinary offence)
        指根據第16條訂立的 規則所訂明的 違紀行為; (由1977年第46號第4條增補)

 “關長”(Commissioner) 指香港海關關長;
        (由1985年第40號第2條代替。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9年第76號 第3條修訂)

 “關員級人員”(customs officer)
        指出任附表1第IV部內指明職位的 海關人員。 (由1985年第40號第2條增補) (由1999年第76號第3條修訂)

 “《
        公務人員(管理)命令》

 ”(Public Service (Administration) Order)

 “助理關長”(Assistant Commissioner)

 “香港海關”(Customs and
        Excise Service)

 “政府規例”(government regulations)

 “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

 “海關人員”(member)
       

 “海關高級人員”(senior officer)

 “海關部屬人員”(subordinate officer)

 “副關長”(Deputy Commissioner)
       

 “違紀行為”(disciplinary offence)

 “關長”(Commissioner)

 “關員級人員”(customs off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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