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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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條例 - SECT 19E
法團可設立海關職員購物計劃
(1) 法團可設立和維持一個名為海關職員購物計劃的 計劃, 在 該計劃之下—
(a) 基金可用於取得貨品或 服務以供重新供應予受益人, 或 用於為供應貨品或 服務予受益人的 安排提供資本; 及
(b) 受益人就貨品或 服務而支付的 款項, 可一次過以現金支付, 或 可分期支付。
(2) 如有設立海關職員購物計劃, 法團必須確保來自在 該計劃之下進行的 交易的 得益均撥入基金。
(3) 就本條而言,
“供應”(supply) 和“重新供應”(resupply) 指為出售而供應和重新供應。 (第IV部由1999年第58號第6條代替)
“供應”(supply) 和“重新供應”(resup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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