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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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條例 - SECT 17G
未經授權而穿著制服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76號第3條
(1) 任何人如非香港海關的 海關人員, 在 沒有關長准許下明知而穿著香港海關的 制服或 穿著任何具有該制服的 外觀或
附有該制服特殊標誌的 服裝, 即屬 犯罪。 (由1989年第66號第11條增補)
(2) 法庭或 裁判官可應關長申請, 命令管有第(1)款所提述的 任何制服或 服裝的 人, 向關長交出該制服或 服裝,
不論該人曾否就該制服或 服裝被裁定 犯第(1)款所訂罪行。 (由1989年第66號第11條增補)
(3) 法庭或 裁判官根據第(2)款作出命令時, 可命令如在 指明時間內該命令不獲遵從, 則該人須向政府繳付一筆由法庭或
裁判官裁定為該制服或 服裝 價值的 款項, 而該筆款項並可作為民事債項追討。 (由1989年第66號第11條增補)
(由1999年第76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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