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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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條例 - SECT 17A
逮捕和搜查的一般權力
(1) 海關人員可在 無手令下截停、 搜查和逮捕他合理地懷疑已觸犯本條例或 附表2內指明條例的 任何人。
(由1989年第66號第6條修訂)
(2) 如任何人抗拒, 或 企圖逃避海關人員所作的 搜查或 逮捕, 則不論有關搜查或 逮捕是根據本條例或
任何其他權力作出的 , 該海關人員均可使用合理所 需的 武力, 以進行搜查或 逮捕。
(3) 凡海關人員已就任何罪行逮捕任何人, 而他合理地懷疑有任何物件是與該罪行有關或 相關的 , 或 可有助闡明該人或
該人任何同夥的 品性或 活動的 , 則該海關人員可在 該人身上或 該人被捕現場或 現場附近搜尋該等物件,
並將所發現的 該等物件管有。
(4) 任何人只可由相同性別的 海關人員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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