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有關《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及政府規例的保留條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76號第3條 本部任何條文均不得解釋為排除─
(a) 按照《 公務人員(管理)命令》 及政府規例的 規定將任何海關人員即時革職;
(b) 按照《 公務人員(管理)命令》 的 規定終止僱用任何海關人員(其理由為在 顧及與公共服務有關的 各種情況、
有關海關人員對公共服務的 作用及該 個案的 所有其他情況後, 上述終止僱用是合乎公眾利益的 )。
(由1999年第76號第3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