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342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設立及職能
4. 指示及管理
4A. 關長及其他公職人員受行政長官的指示規限
5. 組織
6. 開支
7. 轉授的權力
8. 委任證
9. 海關人員的服務條款
10. 有關違紀行為的概括規定
11. 海關高級人員
12. 海關部屬人員
13. 在刑事法律程序下的停職
14. 對犯了刑事罪行的人員施加懲罰
15. 有關《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及政府規例的保留條文
16. 紀律規則
17. 海關人員當作值勤的情況
17A. 逮捕和搜查的一般權力
17B. 進入處所和搜尋疑犯的權力
17BA. 在無手令下的搜查和檢查
17BB. 旅行證件的查閱
17C. 逮捕後的行動
17D. 其他權力的保留
17E. 向海關人員作虛假報告等
17F. 對海關人員襲擊等
17FA. 沒有提供正確姓名
17G. 未經授權而穿著制服
17H. 停任海關人員時交付政府財產
17I. 罰則
18. 定義:第IV部
19. 關長為施行本部而成立為單一法團
19A. 香港海關福利基金的延續
19B. 基金由甚麼集成
19C. 法團的職能
19D. 基金可作甚麼用途
19E. 法團可設立海關職員購物計劃
19F. 法團可捐款
19G. 法團可僱用職員
19H. 法團可聘用代理人
19I. 法團可轉授其職能
19J. 法團可訂立合約及其他交易
20. 香港海關的命令
21. 對海關人員及其協助者的保障
22. 訂立規例的權力
23. (廢除)
24. 附表1或2的修訂
25. 條例及文件中對緝私隊所作提述的修訂
26. 過渡性條文
SCHEDULE 1
SCHEDUL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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