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尋求強制執行某內地裁決的 一方— (a) 須交出經妥為認證的 該裁決正本或 該裁決的 經妥為核證副本; (b) 須交出有關仲裁協議的 正本或 有關仲裁協議的 經妥為核證副本; 及 (c) 如裁決或 協議並非以兩種法定語文或 其中一種寫成的 , 則須交出由官方或 經宣誓的 翻譯員, 或 外交或 領事人員所核證的 其中一種法定語文譯本。 (第IIIA部由2000年第2號第5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