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內地裁決的效力 (1) 除本部另有規定外, 內地裁決可透過在 法院訴訟而在 香港強制執行, 或 猶如憑藉第2GG條強制執行仲裁員所作的 裁決一樣在 香港強制執行。 (2) 任何根據本部可予強制執行的 內地裁決, 就一切目的 而言, 須視為對有關仲裁的 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據此, 任何此等人士均可在 香港進行的 法 律程序中援引該裁決作為抗辯、 抵銷或 作其他用途, 而在 本部中, 凡提述強制執行內地裁決之處, 須解作包括提述援引該裁決。 (第IIIA部由2000年第2號第5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