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第IIIA部適用的裁決
第IIIA部
內地裁決的 強制執行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本部的 規定, 對於內地裁決的 強制執行具有效力。
(2) 凡—
(a) 某內地裁決在 1997年7月1日前的 任何時候屬當時有效的 第IV部所指的 公約裁決; 及
(b) 該裁決曾在 《 2000年仲裁(修訂)條例》 (2000年第2號)第5條生效前的 任何時候根據當時有效的
第44條遭拒絕強制執行, 則第40B至40E條並不對該裁決的 強制執行具有效力。 〈 * 註─詳列交互參照: 第40B, 40C,
40D, 40E條 *〉 (第IIIA部由2000年第2號第5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