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及公斷人的權限不可撤銷 Caution: This is a past version. See the current version here. 仲裁協議的 效力等 除非仲裁協議另表明相反意圖, 否則根據或 憑藉仲裁協議而委任的 仲裁員或 公斷人, 其權限是不可撤銷的 ; 但如獲得法院或 大法官的 許可, 則不在 此限。 [比照1950 c.27 s.1 U.K.]